这是网站公告,主题配置修改

【水缘文学•医学科普】关注病人的权利与义务||王金山(安徽)​​

时间:2022-07-13作者:gljwm分类:散文随笔浏览:328评论:0
关注病人的权利与义务

来自中国消费者协会的统计数字显示,医疗投诉正呈快速增长趋势,消费者对医疗的投诉已经成为令人关注的热点问题。
1996年,中国消费者协会收到的医疗投诉月平均数为2.64件,1999年第一季度,猛升至22.25件。三年的时间,投诉量增长了近10倍。其中,涉及药品、诊疗和护理价格的占2%;涉及医疗器材、器械的占10%;涉及虚假广告、药品质量与疗效的占16%;而涉及诊疗态度、护理质量、伤残事故的高达72%。医患之间缘何战火纷飞?那就是,目前一些医疗单位包括药厂,不能将病人利益置于第一位,侵犯病人权利的事件屡屡发生。受害病人及其家属由于无法容忍,并采用合法的手段来争取合法的权利。
当今,每个人都有求得健康和生存的强烈愿望,当人的健康和生命遭受疾病的袭击,带来精神和肉体的痛苦甚至死亡的威胁时,就自然会要求解除痛苦,求得继续健康生存,就有要求获得医疗护理的权利。也就是说,病人作为社会成员或国家公民,具有一般的健康权利和医疗权利;作为一个病人,进入医患关系后,就拥有特定的医疗权利,即有获得为治疗他的疾病所必需的医疗服务的权利;有获得尊重人的医疗服务的权利;有获得公正的医疗服务的权利;有获得费用节省的医疗服务的权利。可以说,医疗享受权是每个病人的基本权利。其次,当人一旦患病以后,除意识不清或昏迷状态外,通常情况下都渴望能了解自身所患疾病的性质、严重程度、治疗情况等一系列问题,包括有权根据医疗保健制度或自己的经济条件选择医院及医务人员;有权知道将实施的治疗方案或措施,并决定同意与否;有权选择相应的医疗护理方案和措施等,并有权了解医疗过程中的全部信息,在知情的基础上做出决定。
医疗是一门特殊的行业,因医疗活动的自身特点,病人常常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泄露自己的隐私和秘密,因此病人有权要求医务人员为其保密,不使个人隐私扩散;同时,病人还有拒绝治疗和医学实验的权利。倘若必要,医务人员只能用说明、说服或解释的方法,使病人知情同意;或通过家属或单位知情同意后实施。另外,病人到医院门诊就诊或住院,有权监督自我医疗权的实现;有权对各种妨碍自己医疗权利实现的错误做法直接或间接地提出批评;有权要求其改正不正确的、有害的医疗措施和服务;有权对不负责任的、质量低劣的、有损健康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提出赔偿,甚至追究法律责任;有权要求保障健康的生存环境,避免交叉感染或各种污染等,也有权根据病情要求休息、调动适宜工种、病退,甚至免除服兵役的义务或犯人保外就医等。
除此之外,病人在门诊就诊或在住院期间,还有权知道医疗及药品的费用使用情况和价格等。
权利的孪生兄弟则是义务


权利的孪生兄弟则是义务。也就是说,病人有病人的权利,但权利不能乱用和滥用,在享受权利的同时,还必须承担着相应的义务。至于病人的义务,究竟用什么标准来衡量,有时还主要取决于病人或病人(死者)的亲属喽!
有例为证:1998年年底,在北京市某出版社工作的一位女干部在医院里去世了。当死者的亲属去举行遗体告别仪式时,惊异地发现,死者的眼球被人摘走了。据查,死者的眼球是被她生前所住的北京医科大学附属人民医院的一医生摘走的。人民医院的高大夫,在接受一个化学性烧伤、角膜穿孔的急诊病人之后,认定必须马上做角膜移植。准备工作做完后,高大夫发现保存的角膜不能用了。本着对病人高度负责的态度,他没有想得更多,他就到太平间看了看,看到一具比较新鲜的尸体,就把角膜取了。当时,医院里的备用眼球没有了,去其他医院取也来不及。虽然取了死者的眼球,也没有征求死者家属的同意,但绝不是以毁坏尸体为目的,他很快就把义眼安上了,从外表看,死者与生前没有什么差别。
角膜给两个病人做了移植,使两个病人恢复了视力。死者家属并没有察觉,是在后来整容时发现的。死者家属报案,公安和检察机关介入,并且以毁坏尸体罪立案。死者亲属向医院索赔50万元赔偿费。
在同事们眼里,高是个好大夫。他是医学博士,业务娴熟,包揽了人民医院的所有角膜移植手术。
然而,法律就是法律。高大夫此举却与法相悖。也就是说,他犯了法。“医生为救治病人而未经死者家属同意,擅自摘取了尸体组织的行为,属职务侵权行为,违反了‘知情同意原则’,侵犯了死者亲属的知情同意权!”(法官语)“作为医生,我问心无愧。事后想想,没有征得死者亲属同意是不对的,但是如果去征求意见,一是时间来不及,二是如果死者亲属不同意,结果会有两个患者的复明吗?”(高大夫语)
这确实是个情与法难以相容的问题。
现在,我们已在大力倡谈维护病人的权利问题,确实,病人的权利应该受到尊重和关注。可事情不是那么简单,在关注病人的权利时,恐怕也要大力提倡病人尽义务,因为这是为了医学科学的发展,也是为了其他病人的利益。
那么,病人的义务是什么呢?《希波克拉底誓言》中说:“病人必须在与疾病的斗争中与医生进行合作。”我国古代医学家龚廷贤(1522~1619)在《病家十要》中说:“一择明医,二肯服药,三宜早治,四绝空房,五戒恼怒,六息妄想,七节饮食,八慎起居,九莫信邪,十勿惜费。”龚老先生说得很清楚,即病人在就医时,要诚实地向医生提供病史,告诉医生治疗后的情况(包括药物的副作用),不说谎话,不要隐瞒有关信息,否则会影响病人疾病的正确诊断和治疗。其次当病人的性质明确以后,应对自己的治疗作出负责任的决定,有义务积极关心自己的病对自己以及对其他人的影响。患传染病的病人有特殊的义务了解传播的途径和可能,采取行动防止进一步的传播。另外,病人应有义务遵循正确的医嘱,如合理饮食或改变饮食、有节制的性生活、不吸烟、不嗜酒、积极锻炼身体、尽量不动怒等,使自己成为不是病人或从病人转为健康的人。
现在,我国约有455万盲人,有50多万尿毒症患者,因为没有器官移植法,因为病人或死者的亲属还没有这个“义务”观念,所以,有大批的人因为失明而丧失了劳动能力,大批的人被死亡夺去了生命!
“如果我们一旦发生脑死亡,我们愿意把我们的器官捐献给我们的病人。”这是北京市几位医学专家联合写的倡议书。20世纪快过去了,21世纪初,我国的器官移植法能否出台?


医患之间,相互尊重拨“云散”


当今,我们为什么要提倡维护病人的权利呢.因为在医疗单位工作的人员有种种具体的目的,如:直接为特定的病人需要服务;为全社会的医疗保健需要服务;进行教学使有关专业后继有人;进行研究以获得新的知识;提高效率节约费用;获得收入和威望,等等。这些目的都是合情合理的。但不是所有目的都与某一病人的需要、利益相一致。有些医院的管理工作者对医疗事故的处理缺乏足够的认识,不是从事故中总结经验教训,而是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敷衍态度,怕“一票否决”影响医院上“等级”,或丢掉乌纱帽,对事故责任者不作必要的处理,而是姑息迁就,甚至隐瞒包庇。其二,有些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太糟糕,如在日常工作中,往往出现下列情况:“5床,来了没有”或“1床,进来!”或“张老头,快点!”如病人不明白,多问几句,就回答:“不要紧,你来干什么?”或“真罗唆,有完没完?”如要查费,“不行,没时间!”短短的几句话,使病人对医务人员的信赖被义愤所代替,病人的权利顷刻间丧失殆尽。更有甚者,有些素质低下的医生公开向病人索要“红包”,拿药品“回扣”等等。
医疗事故将触犯行律。1997年10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医疗事故罪”类推为“玩忽职守罪”。新增加的第335条“危害公共卫生罪”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医务人员们,当你们在抢救危重病人或正在实施有危险的技术操作时,千万不要擅离职守,不要在就诊人身上实施本人不会做的手术或技术操作,严格按照卫生部规范医务人员的执业规范、规章制度及医疗护理常规办事;不要违反毒麻药品管理使用规定,否则,必受到刑事追究。
广大医务工作者,尤其是青年医务人员要学法、懂法、知法、用法、守法,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就诊者负责就是对自己负责,维护病人的权利即维护医院的利益。
总之,病人有病人的权利,但权利不能乱用和滥用,否则,权利就会变味和走调!疾病是医患人员的共同大敌,应齐心协力地对付它!医务人员掌握诊治疾病、护理病人的专业知识,他们之中的许多人为了解除病人疾苦,辛勤劳动,不辞辛苦,甚至牺牲自己的利益,废寝忘食,长期默默无闻地从事医、教、研的工作,对于这样的“白衣天使”,我们全社会,包括病人及其家属应对这样的医务人员表示尊重和理解,让医患之间的关系更加融洽!
世上先有病人,然后才有医生,尊重病人应有的权利,这是医生的神圣义务,也是医学发展、人类进步和社会文明的标志。尊重病人,就是尊重自己,保护病人的权利,最终是保护了医院的利益。
病人请维护自己的权利,医生请尊重病人的权利。只要医患之间相互理解和谅解,那么,医疗纠纷的战火就很难燃起来了。
(原载安徽《保健与生活》杂志1997年12期、浙江《健康博览》杂志1998年8期、《健康报》2001年7月31日、《合肥晚报》1999年4月25日)


医生作伪证既害人又害己
题记    《刑法》第234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五章第37条第4点明确规定,医师若在执业活动中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一旦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在全国各地,陆续发生医务人员因参与伪证而做了“导演悲剧”者的帮凶,最为明显及恶劣的可算是安徽省肥东县“汪伦才案”中的几位医务人员。
2000年10月25日,安徽省合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落实决定,制造伪证的安徽省肥东县人民医院外科医生钱开栋被该县医院行政降一级工资处分,不予执业医师注册,停止其执业活动,另外,因钱开栋涉嫌伪证已由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同时,该县医院还对相关责任人李长富、王华兰、陈敏慧分别予以降级或解聘处理。其次,合肥市公安局对于造成错误伤情鉴定的直接责任人魏传升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取消其1999年度优秀公务员称号,调离法医工作岗位,不再担任刑事技术处法医室法医职务;对刑警支队刑事技术处副处长彭家法、助检法医王冬花给予通报批评。对于误导法医鉴定的单位----安徽省中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取消其法医定点医院这一工作形式。这一切都是怎么回事?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1996年11月1日的上午,钱开栋的表妹王丽萍同同事汪伦才发生纠纷并发生了“厮拉”。钱开栋,便利用自己当医生的职权,替这位亲戚伪造了病历(脾破裂),致使汪伦才被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逮捕并被关押达3个月零18天,随后又陷入了长达3年之久的冤案之中。虽然最终汪被判无罪,但此时汪已经家破人亡,女婿愤而自杀以示抗议,经济遭受极大的损失,精神遭受了极大的摧残!另外,在这次汪的冤案中,还有我们的几位医务人员包括法医也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主要肇事者王丽萍的脾并没有破裂,那么合肥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室是如何认为王“脾破裂诊断成立”,评定王丽萍为轻伤的呢?1996年12月5日,安徽省肥东县公安局四科委托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王伤情进行鉴定。12月6日,主检法医对王丽萍提供的病历进行了检验,并指定王到法医定点医院----安徽中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做B超检查,而两名法医并未到场。
在安徽中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检查过程中,该院B超室周佛养医生,根据肥东县医院的3次B超报告单(没有图片)、病人陈述病史,结合当天的B超扫描,在未见脾破裂的症状下,仍不负责任地在报告单上写上:脾上极挫伤恢复期。12月7日,主检法医也是依据王的病史和县医院无声像图支持的B超报告单及周佛养的B超检查报告,就做出了王“脾破裂诊断成立”的鉴定书。
作为法医,他们明知无声像图支持的B超报告单不能作为司法鉴定依据使用,但是仍毫不负责地做出了错误结论,为这起冤案当了“马前卒”,也成了某些执法人员了“马前卒”,也成了某些执法人员以来,助纣为虐者均没有好结果。以上这几位医务人员的所作所为,可谓教训惨痛了!
我们大概不会忘记,1999年,江苏省扬州市一位副主任医师李某,不顾医生的职业道德,在医疗鉴定中捏造事实,将本无精神病史的盗窃惯犯陈某鉴定为“早期精神分裂症”,得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后东窗事发,李某被公安机关以伪证罪拘留。四川省泸县石洞镇中心卫生院医生廖林,因替一位熟人作伪证,也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等等。那么,前车之鉴,为什么还有人要步入后尘呢?
在当今法制的社会,很多医务人员被推到了证人席位上,是喜是忧?医疗纠纷、民事纠纷、工伤事故及交通事故,医生对于病因、病情的认定、证明,决定着责任大小、赔偿数额,连生孩子也跟此有关呢!至于刑事诉讼,医生包括法医的证明更是关乎性命,一“证”九鼎。可是近几年来,有些医务人员包括法医,过不了金钱和人情、面子关,违反医疗原则,丧失医德,置法律于不顾,开出了“客里空”的证明,最后酿成了难以收拾的恶果。汪伦才之案,就是个明证。
医生,医人也得医自己。当今,市场经济的大潮冲击着社会的方方面面,一些医生经不住“钱”、“利”、“人情”等的诱惑,徇私枉法,置医德、良心于不顾,最后落个身陷囹圄,声名狼藉的下场,这些教训难道还不深刻吗!
医务人员参与作伪证,更具有隐秘性,不易被发现,如不及时查处,必然造成法院的误判,侵害当事人的权益,损害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会造成“窦娥冤”,同时也对社会其它部门的正常工作是个冲击,真真假假、皂白难辨,污染了社会空气,毒害了人们心灵。所以,对作伪证的医务人员,发现一个就要严厉处理一个,决不能姑息养奸。当然,卫生界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风医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保证圣洁的医院不被假证所污染,切实维护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维护法律的尊严而不受亵渎。
只要我们的医疗主管部门认真负责抓好管理,制定出具体的管理措施,社会的各部门同医院密切配合加强与医疗部门的联系,“篱笆墙”扎紧围牢了,不法之徒们也就无机可乘、无隙可击了。
作伪证的钱医生们,将面临着“铁窗”的生活。那些类似钱医生的人们,是引以为鉴还是继续步入后尘呢?
(原载《安徽科技报》1999年4月13日、安徽《保健与生活》杂志2000年9期、陕西《医药与保健》杂志2001年1期、《健康报》2001年9月11日、安徽《法制导刊》杂志1996年7期、《安徽法制报》1998年11月10日、浙江《健康博览》杂志2001年3期)       

 

敲桌敲椅 疾病痊愈 妙治“惊恐病”


夜晚,刘君正在床上同丈夫“如胶似漆”,突然一伙小痞子闯到门口大声叫骂,并拼命敲门。经这一惊吓,刘君顿时恐惧万分,全身瑟瑟发抖。后来小痞子虽然走了,可刘君的全身却一直抖如筛糠。而且,从这晚开始,她每听到一点声响便吓得全身发抖。后来,刘君在丈夫的陪同下看了不少医生,吃了不少药,可这“惊恐病”怎么也治不好,有时走在路上猛听到汽车喇叭声,她都吓得瑟瑟发抖,几乎瘫软。
这天,刘君的同事张子和闻讯后,主动来诊治。“你不是医生,能治她的病?”刘君的丈夫狐疑不定。这时,张子和令刘君的丈夫牵着妻子的手,让刘君独自站在一张高椅上,面前放置一小桌子。张子和用一方木突然猛击小桌,刘君大惊欲倒。张说:“我以木敲桌,你何必害怕?”少时,张又用力猛拍桌面,刘君就不大害怕了。接着张以拐杖敲门、敲桌椅等等,渐渐地刘君适应了声响,开始镇静下来了。当晚,张子和又嘱咐刘君的丈夫敲打住室的门窗,自夕达曙,刘君睡觉如常,自此痊愈了,夫妻生活也恢复正常。
有人向张子和取经,张子和笑着说:“我是在古书上看到的故事,现在只是向我同名同姓的老祖先张子和学习,遇到相似的病例,如法炮制!”
(注:古代名医张子和曾用这样的方法治好了一位被强盗惊吓的女病人。见《古今医案》)
(原载《人民日报•健康时报》2001年8月9日、北京《大众健康》杂志2003年2期、《上海中医药报》2008年2月29日)

 

 “小病”何时需就诊?
编辑同志:
前不久,我因工作太忙使牙痛耽搁了治疗时间,最后发展为牙髓炎、肺炎、心肌炎等,后悔莫及。我想知道,像牙痛这样的“小病”发展到何时进医院就医比较合适?
安徽    周强英
周读者:
“小病”发展到什么样的地步需要到医院就诊?俗话说:“牙痛不是病,痛起来要人命”。这就要求患有牙痛的病人应大致了解自己疼痛的“度”。
那么,“小病”发展到何时进“社区”就医比较合适?确实,现在的许多小病是由患者自己医了,尤其是国家非处方药(OTC)公布后,小病自疗的现象更加普遍了。至于什么是小病什么是大病,什么样的小病自己医,什么样的小病需立即上医院医,这可不是一个简简单单的问题。小病究竟发展到什么样的地步才需要到医院就诊?笔者根据有关专家的介绍以及自己多年的临床经验认为:
如果是脚踝部扭伤或砸伤,只要没有骨折和脱位,一般一星期内疼痛便会减轻或消失;如果在这个时间内症状非但没减轻反而加重,就应立即去医院医治。
如果您的腰腿疼痛或麻木,如果有外伤或劳损、风寒等病因,经过休息一般2天内疼痛或麻木能自行减轻或缓解者,无需立即上医院就诊;反之,超过2天疼痛或麻木仍然存在且加重,这就需要上医院就诊了。
俗话说:“牙痛不是病,痛起来要人命”。这也要求患有牙痛的病人应大致了解自己疼痛的“度”。如果您的牙齿受到冷热刺激就痛,过后疼痛消失,这是龋齿或牙釉质磨耗引起的,不会有什么大不了的问题,可酌情去医院就诊;如果是自发性疼痛,呈剧痛、跳痛,这很可能是牙髓发炎了,应立即去医院就诊。
腹痛,如果2小时左右疼痛减轻或消失,暂时不用上医院急诊。如果2小时后疼痛未减轻甚至呈绞痛、灼痛等,应立即到医院就诊,以免出现意外。
至于煤气中毒引起的头痛、毒蛇咬伤引起的伤口疼痛等,都应立即到医院就诊。
如果是皮肤损伤,24小时内疼痛逐渐减轻,超过这个时间,仍然疼痛并加重,很可能是发炎了,也应到医院就诊。生活中,如果您不慎被什么碎片切伤或割伤,碎片取出后,如果疼痛未减轻或大量出血,也应尽快到医院就诊。
如果您本来就有心脏病或高血压病及肺、肝、胆、肾、胰腺、子宫、输卵管等方面的疾病,如果突然间发生了头痛、胸痛、腹痛等,给予简单的处理后,应急呼“120”。
(原载《健康报》2000年12月18日、《安徽科技报》2001年7月17日、黑龙江《家庭保健报》2001年8月31日、上海《康复》杂志2002年1期、《中国中医药报》2009年2月2日 、北京《药物与人》杂志2015年6期)

图片7.jpg

(本文系水缘文学(ID:sywxwk)原创首发,作者:王金山

作者简介




王金山,男,65岁,安徽省中医院退休医生。年轻时喜欢写点文章,也发表了不少,但大都昙花一现。我的座右铭是:默默耕耘,不问收获;淡泊明志,宁静致远。


相关推荐

发表评论:

发表评论: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

猜你喜欢